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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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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网站 www.nmpx.cn 来源: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Inner Mongoli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为:IMA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自治区内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拍卖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和社会登记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规,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完善拍卖行业的自律系统,制定同业公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惩罚制止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表彰奖励行业内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普及拍卖文化,制定行业培训计划,举办行业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
(六)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进行监督、自律、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内部的信息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八)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九)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书刊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内蒙古拍卖协会的会员是由自治区内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是在拍卖业务范围内从事拍卖、管理、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会员须是在拍卖理论和专业方面有一定专长的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协会的决议;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紧急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提交各常务理事。大会期间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符合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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